多年前,張先生和哥哥、父母簽了協議,約定在父母過世后,祖宅給張先生,由張先生負責給父母養老,父母翻建房屋時所欠的外債也由張先生償還。
后來張先生的父母相繼過世,張先生準備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但哥哥這時拿出了一份母親手寫的遺囑,其中內容已經變更了原先家庭協議的內容,說這套房子留給哥哥,哥哥說遺囑要以最后一份為準。那么這套房子應該給誰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表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如果多份遺囑內容相抵觸,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是在本案中,需要結合多方因素綜合判斷,張先生一家多年前簽的這份協議究竟是不是遺囑。
雖然這份協議提及“父母百年后張先生可以過戶房子”,但是其中還涉及房屋的分配、父母的養老以及家庭現有債務、財產的分配,形式和內容皆符合當地分家的風俗習慣,所以這份協議更符合一家人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分家協議,而不應當屬于遺囑。那么在這份分家協議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張先生母親單方立遺囑,對分家協議內容進行重大變更,擅自處分按約定已經屬于張先生的房子,所立的遺囑應屬無效,房子仍然應該歸張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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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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