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的父母年事已高,有一天父親執筆寫了一份遺囑,說在他們都過世后,房子留給張女士和哥哥。父母兩人都在上面簽了字和日期,并約定任何一方不得變更遺囑。
在父親過世后,張女士一直孝順地照顧母親,母親便又留了一份遺囑,說要把房子中自己的份額留給張女士。母親也過世后,張女士和哥哥卻對父母的房子怎么分爭執不下,張女士覺得應該按照母親后留下的遺囑繼承,但哥哥覺得母親沒有權利單獨變更原先遺囑內容,那么這套房子應該如何繼承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表示:
張女士父母共同留下的這份遺囑屬于夫妻共同遺囑,是指夫妻二人達成合意、共同訂立一份遺囑,并在其中對各自或共同的財產作出處分安排,雖然我國《民法典》并沒有對夫妻共同遺囑做出具體規定,但在實踐中,只要夫妻一方親筆書寫,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另一方在上簽名并標注日期的,這份遺囑就是有效的。
由于這套房子是父母共有,這份共同遺囑也沒有明確兩人各自的份額如何分配給張女士和哥哥,而且已經寫明了一方不得單方變更遺囑內容,那么張女士父母對房子的處分意愿緊密關聯,相互約束,遺囑內容也作為一個整體,相互牽連不可分割,所以即便張女士母親后面寫的遺囑有效,她也不能單方改變共同遺囑的內容,這套房子仍然要按照張女士父母共同遺囑進行分割,由張女士和哥哥共同繼承。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北京高院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共同遺囑能否認定有效?在世一方能否單方撤銷、變更共同遺囑?
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訂立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遺囑,符合遺囑形式要件的應為有效。當事人僅以遺囑內容為一方書寫,不符合代書遺囑相關形式要件為由請求認定遺囑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權撤銷、變更遺囑中涉及其財產部分的內容;但該共同遺囑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銷、變更遺囑行為違背該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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