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女士有一棟樓想出售,當時朋友徐先生看中了張女士的這棟樓,兩人便約定朋友以1800萬買下這棟樓,朋友也分批把1800萬打入了張女士的賬戶,但是為了節稅,兩人簽書面的買賣合同時約定總價是800萬元并進行了備案登記,張女士依約把房子過戶給了朋友,沒想到,朋友拿到產權證之后,卻一紙訴狀將張女士訴到了法院,說根據兩人簽的書面合同房價就是800萬,自己先前打款1800萬是約定先行打款多退少補,要求張女士退還1000萬,張女士也傻眼了,想咨詢下自己該怎么辦呢?
回答
本案中張女士和朋友的爭議點在于房屋的交易價格是多少,朋友主張1800萬是預付款,兩人確定價格后多退少補,并沒有相關證據,而且通常情況下,在買賣合同未確定價格時,一般買方對標的物價格會有理性的判斷,通常只會支付小額定金,而朋友多預付了近千萬明顯不合常理,另外,兩人網簽合同所載房屋價格為800萬元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實際是為了避稅。
因此,根據民法典規定,雖然兩人簽訂的房價為800萬元的合同,屬于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兩人所隱藏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即以1800萬買賣房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朋友在兩人買賣合同已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利用交給登記部門備案的虛構價格的合同主張返還多付款,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誠信原則。朋友不僅訴求得不到法院支持,還應承擔虛假陳述、虛構價格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參考
《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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