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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有網友發視頻稱,在浙江嘉興一景區內,工作人員要求未滿一歲的孩子游船買票。對此,景區工作人員回應稱,1.5米及以下的游客都是要付門票30元的,成年人是60元,哪怕是手抱著的嬰兒也需要買票,因為門票是包括保險費的。
這個新聞引起了網友的熱議,部分網友覺得景區為了營收,對嬰兒收費也太不合理了,也有網友覺得可以接受景區的解釋,認為如果不買保險,出了事,家屬也會找景區麻煩。
那么,景區這樣的規定合理嗎?難道不滿一歲的嬰兒坐船也需要買票嗎?我們來聽聽專業律師的解讀。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景區所在的浙江省政府曾經發布過通知,要明確落實景區門票優惠政策,對于6周歲以下或身高1.2米以下的兒童,例如本事件中的嬰兒,可以免費游覽政府定價管理的景區。但是對于景區內纜車、索道、觀光車、游船等交通運輸服務,只規定了不得與普通門票捆綁銷售,并沒有嬰兒應該免票的具體規定。
王興華律師提到:如果說景區考慮到游船項目存在未知風險和安全隱患,對游船定價經過了聽證,對設定的收費標準也進行了明碼標價,并且在醒目位置進行了公示,那么景區的這個行為就難以認定為違法。但從大眾角度考慮,景區應該對嬰兒等群體更加人性化地處理,這樣也才能更好地提高消費者的體驗。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
第五十六條 國家根據旅游活動的風險程度,對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高風險旅游項目等經營者實施責任保險制度。
第一百零六條 景區違反本法規定,擅自提高門票或者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或者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浙江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嚴格落實景區價格管理政策的通知》
四、規范景區價格行為
景區(包括市場調節價景區)經營管理者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價格政策的規定,自覺規范價格行為,不得侵犯游客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一)景區內纜車、索道、觀光車、游船等交通運輸服務應單獨銷售,游客有權選擇是否購買,不得與普通門票捆綁銷售。
(二)景區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其網站、收費場所等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及游覽內容,團體收費價格,優惠門票價格及優惠對象、優惠條件,游覽過程中所有有償服務的收費標準和服務內容,行業主管部門監督電話和市場監管部門舉報電話…
五、落實景區門票優惠政策。
景區經營管理者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相關政策,落實門票減免優惠政策。(二)在此基礎上,以下人群可以享受景區門票減免優惠:7.6周歲(含)以下或身高1.2米(含)以下的兒童,免費游覽政府定價管理的景區…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關于整頓和規范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的通知》
一、規范門票價格管理。
(1)對于依托國家自然資源或文化資源投資興建的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對于非依托國家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由商業性投資興建的人造景觀門票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3)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門票價格調整,要按規定進行聽證,廣泛聽取意見,提高決策透明度。
(7)游覽參觀點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門票價格優惠范圍和幅度,以及纜車、觀光車、游船等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游覽參觀點內纜車、觀光車、游船等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應單獨標示,單獨銷售,不得與門票捆綁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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