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1.楊瑞芬訴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案
2.何剛訴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3.孔慶豐訴泗水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案
4.艾正云、沙德芳訴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5.文白安訴商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一、楊瑞芬訴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產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職業技術學院作出株房拆遷字[2007]第1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楊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遷范圍內,在拆遷許可期內未能拆遷。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啟動神農大道建設項目。2010年7月25日,株洲市發展改革委員會批準立項。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規劃局頒發了株規用[2011]0066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楊瑞芬的房屋位于泰山路與規劃的神農大道交匯處,占地面積418㎡,建筑面積582.12㎡,房屋地面高于神農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農大道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經論證公布了《神農大道項目建設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2011年9月15日,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為C級。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發布了修改后的補償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號《株洲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以下簡稱《征收決定》),征收楊瑞芬的整棟房屋,并給予合理補償。
楊瑞芬不服,以“申請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職業技術學院新校區項目建設拆遷許可范圍內,被申請人作出征收決定征收申請人的房屋,該行為與原已生效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沖突”和“原項目拆遷方和被申請人均未能向申請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補償方案”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認為,原拆遷人湖南冶金職業技術學院取得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已過期,被申請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征收申請人的房屋并不違反法律規定。申請人的部分房屋在神農大道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農大道地平面10余米,房屋不整體拆除將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屬于確需拆除的情形,《征收決定》內容適當,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關法律程序,故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維持了《征收決定》。楊瑞芬其后以株州市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征收決定》。
(二)裁判結果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關于楊瑞芬提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號《株洲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與株洲市房產管理局作出的株房拆遷字[2007]第1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主體和內容均相沖突的訴訟理由,因[2007]第1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已失效,神農大道屬于新啟動項目,兩份文件并不存在沖突。關于楊瑞芬提出征收其紅線范圍外的房屋違法之主張,因其部分房屋在神農大道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征收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農大道地面10余米,不整體拆除將產生嚴重安全隱患,整體征收拆除符合實際。楊瑞芬認為神農大道建設項目沒有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規劃局為神農大道建設項目頒發了株規用[2011]0066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楊瑞芬認為株洲市規劃局在復議程序中出具的說明不能作為超范圍征收的依據。株洲市規劃局在復議程序中出具的說明系另一法律關系,非本案審理范圍。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 [2011]第1號《株洲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判決維持。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號《株洲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是否合法。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啟動神農大道建設項目,株洲市規劃局于2011年7月14日頒發了株規用[2011]0066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楊瑞芬的部分房屋在神農大道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雖然征收楊瑞芬整棟房屋超出了神龍大道的專項規劃,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農大道地面10余米,如果只拆除規劃紅線范圍內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規劃紅線范圍外的部分房屋將人為變成危房,失去了房屋應有的價值和作用,整體征收楊瑞芬的房屋,并給予合理補償符合實際情況,也是人民政府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擔當責任的表現。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如果因規劃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納入規劃紅線范圍內,則政府出于實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慮,將未納入規劃的部分一并征收,該行為體現了以人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順利推進。人民法院認可相關征收決定的合法性,不贊成過于片面、機械地理解法律。
二、孔慶豐訴泗水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6日,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泗政發[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其征收補償方案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該地塊多層產權調換安置房的優惠價格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資,超出10平方米以內的按優惠價結算房價,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房價;被征收主房面積大于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優惠價增加300元/m2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原告孔慶豐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圍內,其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二)裁判結果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本案中,優惠價格顯然低于市場價格,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也明顯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資購買價格。該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對被征收人顯失公平,違反了《條例》的相關規定。故判決:撤銷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原則,應貫穿于房屋征收與補償全過程。無論有關征收決定還是補償決定的訴訟,人民法院都要堅持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相結合,一旦發現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明顯低于法定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即便對于影響面大、涉及人數眾多的征收決定,該確認違法的要堅決確認違法,該撤銷的要堅決撤銷,以有力地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權益。
三、何剛訴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政府(以下稱淮陰區政府)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決定對銀川路東舊城改造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實施征收。同日,淮陰區政府發布《銀川路東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何剛位于淮安市淮陰區黃河路北側3號樓205號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圍內。經評估,何剛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評估單價為3901元/平方米,經營性用房評估單價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補償商談過程中,何剛向征收部門表示選擇產權調換,但雙方就產權調換的地點、面積未能達成協議。2012年6月14日,淮陰區政府依征收部門申請作出淮政房征補決字[2012]01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主要內容:何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59.04平方米,設計用途為商住。因征收雙方未能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淮陰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1、被征收人貨幣補償款總計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剛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7日內搬遷完畢。何剛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復議維持本案征收補償決定。何剛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淮陰區政府對其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
(二)裁判結果
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否侵害了何剛的補償方式選擇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通過對本案證據的分析,可以認定何剛選擇的補償方式為產權調換,但被訴補償決定確定的是貨幣補償方式,侵害了何剛的補償選擇權。據此,法院作出撤銷被訴補償決定的判決。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在房屋補償決定訴訟中,旗幟鮮明地維護了被征收人的補償方式選擇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而實踐中不少“官”民矛盾的產生,源于市、縣級政府在作出補償決定時,沒有給被征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機會而徑直加以確定。本案的撤銷判決從根本上糾正了行政機關這一典型違法情形,為當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濟。
四、艾正云、沙德芳訴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0日,雨山區人民政府發布雨城征[2012]2號《雨山區人民政府征收決定》及《采石古鎮舊城改造項目房屋征收公告》。艾正云、沙德芳名下的馬鞍山市雨山區采石九華街22號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 其房產證證載房屋建筑面積774.59平方米;房屋產別:私產;設計用途:商業。土地證記載使用權面積1185.9平方米;地類(用途):綜合;使用權類型:出讓。2012年12月,雨山區房屋征收部門在司法工作人員全程見證和監督下,抽簽確定雨山區采石九華街22號房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安徽民生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2日,安徽民生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向雨山區房屋征收部門提交了對艾正云、沙德芳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場價值估價報告。2013年1月16日,雨山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艾正云、沙德芳作出雨政征補[2013]21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艾正云、沙德芳認為,被告作出補償決定前沒有向原告送達房屋評估結果,剝奪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權利,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該《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二)裁判結果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滿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10日內,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從本案現有證據看,雨山區房屋征收部門在安徽民生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采石九華街22號作出的商業房地產市場價值評估報告后,未將該報告內容及時送達艾正云、沙德芳并公告,致使艾正云、沙德芳對其房產評估價格申請復核評估和申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的權利喪失,屬于違反法定程序。據此,判決撤銷雨山區人民政府作出的雨政征補〔2013〕21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通過嚴格的程序審查,在評估報告是否送達這一細節上,彰顯了司法對被征收人獲得公平補償權的全方位保護。房屋價值評估報告是行政機關作出補償決定最重要的依據之一,如果評估報告未及時送達,會導致被征收人申請復估和申請鑒定的法定權利無法行使,進而使得補償決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礎。本案判決敏銳地把握住了程序問題與實體權益保障的重要關聯性,果斷撤銷了補償決定,保障是充分到位的。
五、文白安訴商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一)基本案情
商城縣城關迎春臺區域的房屋大多建于30年前,破損嚴重,基礎設施落后。2012年12月8日,商城縣房屋征收部門發布《關于迎春臺棚戶區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擇公告》,提供信陽市明宇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安徽中安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商城縣隆盛房地產評估事務所作為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擇。后因征收人與被征收人未能協商一致,商城縣房屋征收部門于12月11日發布《關于迎春臺棚戶區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抽簽公告》,并于12月14日組織被征收人和群眾代表抽簽,確定信陽市明宇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該次房屋征收的價格評估機構。2012年12月24日,商城縣人民政府作出商政[2012]24號《關于迎春臺安置區改造建設房屋征收的決定》。原告文白安長期居住的迎春臺132號房屋在征收范圍內。2013年5月10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了房屋初評報告。商城縣房屋征收部門與原告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能達成補償協議,被告于2013年7月15日依據房屋評估報告作出商政補決字[2013]3號《商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原告不服該征收補償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裁判結果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被訴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存在以下問題:(一)評估機構選擇程序不合法。商城縣房屋征收部門于2012年12月8日發布《關于迎春臺棚戶區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擇公告》,但商城縣人民政府直到2012年12月24日才作出《關于迎春臺安置區改造建設房屋征收的決定》,即先發布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擇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這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有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規定與《河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二)對原告文白安的房屋權屬認定錯誤。被告在《關于文白安房屋產權主體不一致的情況說明》中稱“文白安在評估過程中拒絕配合致使評估人員未能進入房屋勘察”,但在《迎春臺安置區房地產權屬情況調查認定報告》中稱“此面積為縣征收辦入戶丈量面積、房地產權屬情況為權屬無爭議”。被告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且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系因原告的原因導致被告無法履行勘察程序。且該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登記的權利人均為第三人文然而非文白安,被告對該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權屬問題的認定確有錯誤。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從程序合法性、實體合法性兩個角度鮮明地指出補償決定存在的硬傷。在程序合法性方面,依據有關規定突出強調了征收決定作出后才能正式確定評估機構的基本程序要求;在實體合法性方面,強調補償決定認定的被征收人必須適格。本案因存在征收決定作出前已確定了評估機構,且補償決定核定的被征收人不是合法權屬登記人的問題,故判決撤銷補償決定,彰顯了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價值的雙重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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