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28歲女子被高空拋下磚頭砸中離世,該由誰負責?
2023-07-14 閱讀:804 京云律師
近日,有網友發帖稱,6月22日晚,自己妹妹在長春市紅旗街萬達廣場夜市小吃街被一塊高空拋下來的磚頭砸中不幸離世。被害人姐姐婁女士稱其妹妹今年28歲,警方告訴她犯罪嫌疑人系一名20多歲的男子。有目擊者稱,該男子在事發當日的前幾個小時也曾扔下過磚頭和飲料瓶,有人報警,且警方有過出警。
婁女士表示,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稱嫌疑人有精神疾病,目前警方在對其進行精神鑒定。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一名工作人員表示,該案件為紅旗街派出所受理,對具體案情不太了解;紅旗街派出所相關負責人則拒絕了采訪。
高空拋物是一種相當危險而且極其不負責的行為,對于受害女子來說,28歲正處于青春大好年華,這種飛來橫禍對于受害者和她的家庭無疑是無妄之災。
而嫌疑人家屬回復說男子有精神病,對此,有很多網友表示,“一句精神病就能成為犯罪的免罪金牌,法律意義何在呢?”那么,該男子能否因此主張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呢?我們來聽聽專業律師的說法。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武旭然律師表示:我國已經把高空拋物行為明確入刑,“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構成多個罪名的,擇一重罪處罰。”雖然親屬說男子有精神疾病,但精神病也不是免罪的擋箭牌。如果男子經鑒定,被認定屬于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雖然不用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如果男子事發時精神正常或屬于限制刑事責任人,則仍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武旭然律師還提到:而且精神疾病也不影響男子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事發前男子多次進行過高空拋物行為,他的監護人并沒有及時制止或處理,也是釀成本次悲劇的重要因素,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也要對受害者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鏈接】
《刑法》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民法典》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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