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多家旅行社禁止記者律師參團,這合理嗎?
2023-07-19 閱讀:936 京云律師
近日,一位新聞從業者爆料稱,自己在網上團購預訂一家云南旅行社時,因為持有記者證被客服建議不要跟團。緊接著有記者切身體驗了一下,以預訂麗江大理香格里拉跟團游為由,詢問“記者證是否優惠免門票”,昆明康輝旅游客服人員直接回復是:“我們沒辦法接待記者,也沒有旅行社愿意接待記者。

昆明中國國際旅行社客服經理也說了,“玩的話,就不要說是記者了。因為公司那邊的話,基本上是不收這種敏感行業的(游客),不光記者,律師也不會收。
做為法律行業的從業者,當地旅行社的做法讓人難以接受,記者和律師什么時候成了被唾棄和被孤立的職業了?有網友表示:“旅行社不去解決自身問題,反倒想解決提出問題的人,它們到底是有多心虛啊,是不是需要被調查被整治?”那么,當地旅行社這樣的規定合理嗎?我們來聽聽專業律師的說法。
王興華律師表示:當地旅行社這樣的歧視當然不合理。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有權自主決定經營者,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決定是否購買商品、是否接受服務。而法律沒有賦予經營者這種選擇權,相反法律規定,經營者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所以,當地旅行社對部分行業的消費者差別化對待,涉嫌構成消費歧視,屬于違法行為,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利益,而且破壞了市場秩序。
王興華律師提到:說到底,旅行社之所以這樣規定是想防著特定職業的人挑毛病,但經營者本就應當聽取消費者意見,接受消費者監督,用這種方式來掩耳盜鈴,不如合法規范經營,畢竟實實在在地提高服務質量才是王道。
【法律鏈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第十六條第三款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2018修正)》
第九條第一款 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三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
同一旅游團隊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項:(一)旅游者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的;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齡或者職業上的差異。但旅行社提供了與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務,或者旅游者主動要求的除外。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第一款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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