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熱搜引起了大家的關注。一網友聲稱家中突然斷電,而她的母親于2020年前后確診為漸凍癥,自此之后長期居家治療,離不開呼吸機、制氧機、血氧儀、吸痰器等醫療設備。
結果因為此次家中突然斷電,家中病人呼吸機等無法運作,當時該網友做為病人家屬向國家電網申請臨時電源后,始終未得到回應,后續家中病人因呼吸衰竭去世。
家屬侯女士認為,自己母親的去世,國家電網應擔責。對此,當地電力部門認為其未報備,且未提及發電機需求,索賠建議走司法程序。
關于此事,有網友覺得在不確定何時能來電的情況下,家屬應該及時撥打120送病人去醫院,也有網友想問,這事究竟應該由誰擔責呢?對此,我們來聽聽專業律師的說法。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如果供電單位出于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如果沒有事先通知斷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如果沒有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王興華律師表示:也就是說供電單位的通知義務是以其已經知道了將來有可能發生停電為條件,像本事件中的第三人臨時施工挖斷線纜的情況,如果供電單位在突發停電后,確實盡到了及時搶修的供電義務,則供電單位可能不構成侵權。如果施工隊存在違章作業的過錯行為,并且與患者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原因,患者的家人可以向施工隊所在的建筑公司索賠。
王興華律師提到:一條生命就這樣消逝,我深深理解家屬此刻的心情,希望國家電網等有關部門能夠認真對待此類事件,關注特殊人群的需求,在提供服務時更加細致周到,保障他們的生命安全,避免類似的悲劇再次發生。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第六百五十二條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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