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后未完全盡到扶養義務,能否解除協議?
2023-07-25 閱讀:1502 京云律師
在人口老齡化趨勢下,如何保障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是一個社會問題。遺贈扶養協議制度能夠為那些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人或法定贍養義務人無法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老人提供生活保障。如果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后,扶養人未完全盡到扶養義務卻先行將遺贈房屋售賣,被扶養人能否要求解除協議?一起來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楊大爺未婚無子,為了解決養老問題,便與侄女小紅簽訂《贍養遺贈協議書》,約定將其名下的村內安置房屋遺贈給小紅,并將樓房所有權人變更為小紅,小紅有權居住、使用、買賣、繼承,楊大爺無權干涉,待楊大爺喪失勞動能力后,小紅要全面履行贍養義務并為楊大爺養老送終。協議簽訂后,雙方到村委會將房屋的安置對象變更為小紅,小紅為此向村委交納樓房差價款及其他費用共計3.8萬元。后楊大爺因腦梗生病住院,且無力支付住院費,楊大爺便要求小紅履行扶養義務,卻遭到小紅的拒絕,雙方發生爭吵。兩個月后,小紅在未告知楊大爺的情況下,將房屋以3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案外人,楊大爺得知后,認為小紅還未全面履行贍養義務就把房屋出賣,侵害了其合法權益,遂將小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其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書》,并返還出售房款。
小紅辯稱,雙方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不得解除。另外,協議書簽訂后,楊大爺住院前在外地打工并未喪失勞動能力,楊大爺住院期間,小紅盡職盡責陪護治療并支付醫療費,其已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贍養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楊大爺與被告小紅簽訂《贍養遺贈協議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都應按照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因病住院期間與被告發生矛盾,被告未參與護理,亦未支付醫療費,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被告未認真履行對原告的扶養義務,致使原告生活處于缺乏照料的狀況。遺贈扶養協議的訂立以協議雙方良好關系為基礎,但雙方因住院、賣房等問題多次發生糾紛導致關系惡化。
尤其是賣房一事,雖然雙方協議簽訂后,樓房所有權人為小紅,其有權居住、使用、買賣、繼承,楊大爺無權干涉,但該條款實際違背公平原則,因為扶養是一個持續性的過程直至遺贈人死亡,遺贈扶養協議的本質是遺贈者生前受扶養人扶養照顧,扶養人在遺贈人死亡后享有對遺贈財產的所有權,這是一個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關系。本案中,雙方多次發生矛盾后,被告未與原告溝通賣房事宜,擅自出賣涉案房屋,該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在這種情形下,協議繼續履行存在一定的困難,鑒于以上情況,原告訴請解除《贍養遺贈協議書》于法有據,應當予以解除。
合同解除后,因涉案房屋已經被出賣,原告也未要求確認被告與案外人的買賣合同效力,而是要求返還房款,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房款予以支持。對于返還數額,從公平角度考慮,被告作為受遺贈人,為履行扶養義務進行了準備,并為此付出了一定的時間和金錢,履行了基本的義務,合同解除后,遺贈人應當對扶養人進行適當的補償。首先,被告支付的房屋差價款及其他費用共計3.8萬元,該部分費用應當在返還的房款中予以扣除;其次,通過被告提供的證據,確實盡到了部分扶養義務,可酌定將出賣房屋價款的20%作為補償款給予被告。綜上所述,被告應當返還原告房款26.6萬元。
判決后,被告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遺贈扶養協議履行過程中,扶養義務除了包括物質的給付供養,還有看望、照顧等情感慰藉的投入。因此,遺贈扶養協議具有一定人身性,其訂立以遺贈人和扶養人特別的信任關系為基礎,但也存在信任關系破裂的可能性。如果雙方關系不佳,協議履行難以為繼,那該協議簽訂的目的就無法實現,雙方當事人均有權解除協議。
遺贈條款一般是在遺贈人死亡時生效,當然法律也不禁止先接受遺產,但先接受遺產不代表在遺贈人死亡之前可以隨意處置該財產,因為扶養人的扶養義務并未履行完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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