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女士和男友在結婚前購置新房,當時由男友個人同開發商簽的買賣合同,房本也寫在男方個人名下,宋女士向男友和開發商轉了部分房款,婚后兩人一起還貸。
最近兩人鬧離婚,宋女士想要分割這套房子,但丈夫不認賬了,說房子是婚前他個人買的,屬于他的婚前財產,頂多他可以把宋女士還貸的部分還給她。那么,如果離婚,這套房子到底該怎么分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金蔚然律師表示:
雖然房子是宋女士丈夫在婚前買的,房本也辦理在他個人名下,但這些并不足以推定這套房子就是丈夫的婚前個人財產。由于兩個人在婚前有比較復雜的資金往來,房子的部分首付也是由宋女士直接支付給開發商,而且在房子買了之后很短的時間內兩人就登記結婚。
所以如果丈夫想主張這套房子是他個人婚前財產,就需要證明宋女士向開發商的轉款,是明確表示贈與給前夫個人的,否則這套房子就是兩人為了結婚而購買的,由兩人婚前共同出資、婚后共同還貸的共同財產,宋女士有權分割這套房屋。但考慮到房產證是寫丈夫名字,一般法院會判房子歸丈夫所有,丈夫向宋女士支付相應的房屋折價款。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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