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持續高溫,涼爽的水邊成了大多數人消暑的好去處。可若場所選擇不當,可能會引發安全事故。近日,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男子私自進入水庫游玩不慎溺亡,家屬向水庫管理者索要巨額賠償,水庫管理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
2021年夏天,天氣悶熱,劉某飯后駕駛車輛攜帶摩托艇來到當地一處水庫,擅自進入水庫駕駛摩托艇游玩,中途摩托艇側翻,劉某溺水身亡。事后,其家屬將水庫管理者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8萬元。
案件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事發水庫屬于當地防汛、灌溉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并非開放的、用于經營性、娛樂性活動的營利性公共場所。水庫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管理者或所有人需確保堤壩、行洪或輸水等水利設施健全、功能完好,不會對周邊群眾人身財產帶來損害等保障功能。
其次,事發水庫周邊樹立多處警示標識,明確禁止進入水庫釣魚、游泳、游玩等行為,已盡到安全提示義務。再次,劉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清楚進入水庫駕駛摩托艇游玩可能出現的風險,應當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后果。水庫管理者對劉某的溺亡不承擔法律責任。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了劉某親屬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劉某不慎溺亡,致使其父母老年喪子、兒女年幼喪父,家庭痛失重要支柱,其家庭境遇令人深感同情與惋惜,但賠償責任的認定需要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事實證據的認定來嚴格界定,公共區域管理者在已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的前提下,根據過錯責任原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自然人(包括未成年人)作為自身安全注意義務的第一責任人,進入公共區域從事各項健身、娛樂活動,應當增強安全意識,自覺遵守場所規章制度和社會行為規范,避免發生危險事故,維護自身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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