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想要辭職,通常會將自己的想法告知公司。但有時勞動者表達的并不明確,甚至需要用人單位根據其言語或行為來推斷。那么此時就要小心了,若勞動者沒有明確表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切不可隨意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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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當事人:A
委托代理人:京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當事人A在B公司擔任會計崗位。2023年4月,單位以A本人辭職為由,做出《同意離職通知書》。但A并未向單位提過離職,因此便委托我所律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單位解除行為違法,并支付相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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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B公司做出的《同意離職通知書》是否構成違法,是本案定性的關鍵所在。
B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A曾在微信中多次提出交接工作。如“……我處理不了,給你溝通交接給有能力處理的同事……”B公司表示,A曾于2022年11月首次提出離職,此后其要求交接工作的行為也屬于多次提出離職。
解除勞動合同應為明確的意思表示,不能以某些對話或行為推定。
就本案而言,微信內容多次僅提及“交接工作”,不能認為A有辭職的明確意思表示。因此,單位向其發出的《同意辭職通知書》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應屬違法。經過我所律師的努力,當事人最終獲得各項賠償10萬元。
這起案件也提醒廣大勞動者及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明確意思表示,否則很有可能產生對自己不利的結果。
從勞動者角度來看,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勞動者需要注意,勞動合同不會自動解除,勞動者須要向用人單位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才會被解除。
比如,用人單位長期拖欠自己的工資,或是用人單位不為我買社保,我不做了。勞動者只有向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后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才會得到支持。
有這樣一個案例,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拖欠其工資,直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違法解雇的賠償金,這個勞動者選擇方向出現了根本性錯誤。因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未向對方提出過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無論主張經濟補償金或是主張違法解雇賠償金,都缺少法律依據。
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說,員工若有主動離職的意愿,需要讓對方明確表達出自己的意思,最好是有書面的離職書等。千萬不要在員工態度較為模糊的時候就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否則很有可能被員工抓住把柄去申請勞動仲裁,給公司增加用工成本。必要時可請專業的法律顧問為公司把控用工風險。
因此律師建議企業方,可以在勞資合規性上完善內部制度,特別是程序的合法合規,往往會在訴訟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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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小結
解除勞動合同應為明確的意思表示,不能以某些對話或行為推定。因此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應銘記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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