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之后拆遷人又和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出售給第三人。此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沖突,這種情況下,被拆遷人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是這樣的。在實踐中常常有“拆遷人惡意違反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將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的情況發生。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對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被拆遷人作出了特別保護:被拆遷人對拆遷人享有的債權作為特種債權,賦予其物權優先的效力,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的特定安置房屋有優先取得權。
其中,還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內容:
1、被拆遷人的優先權不導致拆遷人與第三人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拆遷人作為出賣方,在安置房屋所有權手續尚未辦理之前,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自由處分房屋。沒有《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下,買賣合同應當是有效合同。
2、優先權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未進行登記的情況下,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不知拆遷人故意隱瞞該房是拆遷安置房屋的情況下與拆遷人簽訂買房合同的,應該保護第三人的利益。
3、在第三人與拆遷方之間買賣合同有效的情況下,第三人無法取得房屋時,可以向拆遷人主張違約賠償。
另外: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