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陜西西安。50多歲的姬女士稱她69平的房子公攤面積竟達37平,過道都寬到可以開車。據悉姬女士2020年購買了一套商業公寓,今年3月份交房但她至今沒有收房,就是想不通為什么公攤面積這么高。
因公共平臺排水不暢,雨水倒灌進入正在裝修的新房內,造成業主財產損失,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物業服務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維持寧國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物業服務公司未履行公共部位管理職責,應賠償業主的全部財產損失。
2019年,汪某在寧國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處購買了商品房一套。房屋交付時,汪某同某物業服務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并按時繳納了物業費。2022年6月,汪某開始對新房進行裝修。同年7月,因公共平臺積水從預留的空調孔倒灌進入汪某房屋內,造成房屋裝修及裝修材料不同程度的損毀。汪某認為,物業服務公司和開發商應對其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三方協商未果后,汪某將兩公司起訴至寧國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汪某的房屋損失系公共部位平臺積水沿著預留的空調孔倒灌入屋內導致。該平臺系小區公共部位,小區物業服務公司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承擔小區公共部位的管理、維護職責。本案中,物業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已經對公共部位的平臺進行了日常的清理、維護,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汪某主張開發商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庭審中并未舉證證明開發商有過錯。一審法院判決由被告物業服務公司承擔原告汪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5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某物業服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宣城中院二審認為,汪某的房屋在交房兩年多時間里從未遭受雨水侵害,且同小區未發生類似的情況,因此,對物業服務公司辯稱雨水倒灌系惡劣天氣等多種原因造成的意見不予采納。物業服務公司沒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履行對小區公共部位的管理、維護職責,應承擔業主的全部損失,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眾多訴至法院的物業糾紛,不少是物業公司沒有按照物業服務標準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優質服務引發的。隨著物業服務費越來越高,業主的日常需求、法律意識逐漸提升,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業服務企業不能僅滿足于提供保安、保潔等基礎物業服務內容,而是要全面履行自身義務,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各項服務,以高標準的服務取得業主的認可,共同營造良好的小區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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