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甲現年70歲,被告李某乙是其女兒。2023年,李某甲起訴要求李某乙履行贍養義務,支付贍養費。李某乙辯稱:本人為三級智力殘疾,沒有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并有兩個年幼的孩子需要撫養。李某乙夫婦提出讓李某甲隨其二人共同生活,遭到李某甲反對。李某甲表示,被告雖有智力低下的情況,但仍可以做家務。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公民應盡的法定義務。李某甲作為李某乙的父親,已盡到了父母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現李某甲年事已高,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符合法律規定。
雖李某乙辯稱沒有勞動能力,但并未提交完全沒有勞動能力的證據,且我國實行的是夫妻財產共有制,被告可以其夫妻共同財產履行贍養義務,其配偶亦應協助,但被告勞動能力較差的情況,可作為確定贍養費數額的因素。關于李某乙稱可以將李某甲接到家中贍養的意見。老年人有權利選擇在何處何地生活,李某甲明確表示不同意,贍養人無權以此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最終,法院作出判決:李某乙每月支付李某甲贍養費 200 元,至李某甲去世止。
法官說法
《憲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贍養老人也是每個公民應承擔的法定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進一步明確了贍養義務包括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對于上述贍養義務,老年人可以要求成年子女同時履行,亦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履行,但選擇權在于老年人。贍養人無權選擇贍養方式,更不能以老年人拒絕某種贍養方式而不履行贍養義務。對于智力殘疾的成年子女是否需承擔贍養義務。民政部門頒布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規定,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應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但無勞動能力不等于免除贍養義務,贍養義務不僅包括經濟上的供養,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即使贍養人沒有勞動能力導致沒有收入來源,贍養人亦可以通過給予精神上的慰藉方式來履行贍養義務。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智力殘疾的成年子女可免除贍養義務,從這一點來講,即使智力殘疾的成年子女亦需要履行贍養義務。
本案中當事人智力三級殘疾屬實,但當事人存在婚姻關系,其配偶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收入來源系夫妻共同財產,《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退一步講,若免除了當事人的贍養義務,可能會出現老年人無人贍養的情況,這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綜上,智力殘疾的成年子女亦需承擔贍養義務,這也符合構建老有所依、老有所養的和諧社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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