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奶奶和崔老先生再婚后,崔老先生以自己的名義買了一套住房并立下遺囑,表明百年后房子贈給段奶奶,并把房本變更為兩人共同共有。
前不久崔老先生去世了,崔老先生的兒子拿出一份聲明,說崔老先生臨終前已經(jīng)明確表示,“生前對房子作出的所有出售、贈與的決定都是無效的”,聲明是崔老先生的兒子代筆的,有崔老先生的親筆簽名。那么之前的遺囑還有效嗎?這套房子該如何繼承呢?我們有請王興華律師。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表示:
首先,這套房是兩人再婚后購買的,而且登記為兩人共同共有,所以這套房屬于兩人共同財產(chǎn),崔老先生過世后,這套房子只有一半份額作為遺產(chǎn)進行分割。其次,從崔老先生留遺囑之后,把房本變更為兩人共同所有的行為中可以看出,崔老先生留下的遺囑是他的真實意思,遺囑是有效的。
雖然之后兒子提供了一份崔老先生簽名的聲明,但由于這份聲明是兒子進行代書,聲明上并沒有代書人的簽名及其他見證人的簽名,從形式上看聲明不符合代書遺囑的要件,從內(nèi)容上看,聲明也并沒有提及時間在先的遺囑,僅僅是強調房子不出售不贈與,并沒有明確表明要撤銷將房屋留給段奶奶的意思表示,所以聲明不構成對遺囑的撤銷,段奶奶依舊可以按照遺囑繼承整套房子。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nèi)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nèi)容的撤回。
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nèi)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免責聲明:本網(wǎng)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lián)網(wǎng),本網(wǎng)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lián)系網(wǎng)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