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成都某小區外墻脫落,砸傷一名男子導致右腿截肢。經了解,小區外墻已經過了質保期,但物業公司購買了意外保險,待保險責任劃定后才能予以賠付。
目前,物業公司愿意先墊付八萬元醫藥費,但需要家屬簽字確認這筆費用屬于先期墊付,家屬拒絕了這個提議。
這對這位男子來說無疑是飛來橫禍,有網友表示自己也曾見到過外墻脫落的情況,也有網友想問,一些瓷磚外墻的高層老化后,若無良好的維護,這樣的事情可能還會發生,此時傷者該找誰索賠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管律師,余健律師表示:
根據民法典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民法典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居民樓的外墻就是由全部業主們共同共有的,因此他們不但對外墻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還要承擔相應的侵權風險。
余健主管律師進一步提到:
具體到本案中,小區外墻脫落砸傷了人,那么外墻所屬居民樓的所有業主,都應當對這位男子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物業公司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物業公司對服務區域內的共有部分有管理、維修和養護等義務,如果說物業服務公司沒有盡到上述義務,給他人造成了損害,應當承擔一定的侵權賠償責任。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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