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代理的,河南某市9戶居民,在訴當地城市管理局拒絕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中獲得勝訴。法院判決:限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內對9原告的舉報事項作出處理。
河南省境內的某市在實施棚戶區改造項目。閆先生、趙先生、錢先生等9戶居民是該項目的被安置戶。在補償問題上,項目的拆遷人市鐵路土木建筑棚戶區改造指揮部及開發商某投資公司書面向9戶被安置人承諾,除《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之外,再給一處安置房屋,但并未履行上述承諾。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此前開發商通知辦理交房手續也出現了問題。
原來,已建成安置房屋為花園項目,該項目與商業項目購物中心基體相連。9戶被安置人通過市規劃局了解到,花園項目及購物中心均未辦理規劃驗收手續,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在未經規劃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擅自交房構成違法,且購物中心早就開展對外營業更屬于嚴重違法。
9戶被安置人向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出《違法交付房屋查處申請書》,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答復原告,根據職能調整,房屋違法交付的查處已經轉移給城市管理局。但城市管理局至今未給9戶被安置人任何答復。
為了維權,9戶被安置人聯合起來尋找解決之法。通過推選代表的形式,先后通過協商、信訪、舉報等方式但結果均不理想。隨后,慕名找到了在征地拆遷領域享有盛譽的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委托京云拆遷律師為代理人介入維權。
京云拆遷律師在了解情況并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后,經過縝密地分析,為9戶被安置人制定了嚴密的維權方案。隨后,以城市管理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庭審中,被告城市管理局辯稱: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本案原告請求對花園項目和購物中心未經驗收交付使用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原告不是查處行為的相對人,也與該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有起訴主體資格。
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屬于公共管理事項范疇,被告是否對違反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不以原告的請求為前提條件,而且在行政處罰程序中被答辯人也并非是必須參加程序的利害關系人。被答辯人未舉證證明其與花園項目和購物中心兩處建筑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舉報行使的是公民的監督權,答辯人是否對上述兩處建筑進行查處均不會對原告的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
故,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的查處申請書或舉報信,故不存在就相關事項進行答復的問題。
京云拆遷律師指出:
9戶居民作為建設項目的被安置人,舉報項目開發商違法交房,城市管理局收到轉交的查處申請書,應當及時轉辦處理,并告知舉報人處理結果。雖然涉及查處結果與舉報人沒有訴的利益,但城市管理局收到舉報材料未及時轉辦處理,違反行政程序正當原則。9戶被安置人起訴請求判令城市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應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觀點,判決:限被告城市管理局在本判決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內對9原告的舉報事項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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