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是企業對外融資過程中的重要增信措施,擔保人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個人。在實踐中,擔保人為個人的,大部分與企業擁有絕對的利益關系,一般為所擔保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高管或其相關親屬。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高管或其相關親屬為了企業發展,通常會為企業擔保多筆借款。
一旦被擔保的企業無力償還借款,企業可以通過破產程序獲得信用修復,而我國由于目前沒有個人破產制度,自然人無法通過破產程序中獲得豁免,其失信信息將會長期伴隨著擔保人,嚴重影響其信用及生活。該如何刪除失信信息?這是很多人都很關心的問題,云合專業律師網通過多年的經驗,總結如下四條路徑。
一、向法院申請信用修復。
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是一種社會信用懲戒手段,并非單純的強制執行措施。最高院于2013年開展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公布制度,其目的為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擔保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無法執行的,如繼續保留擔保人失信信息,明顯缺乏公平正義,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關于失信懲戒制度的設計初衷。
在上述法律精神的指引下,各地法院都出臺了具體的相關規定,例如杭州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出臺了《關于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的實施細則(試行)》,其中第四條具體規定了可以向法院申請信用修復的具體條件,因此在擔保人積極配合法院執行生效文書前提下,可以向法院申請信用修復。
二、與企業破產程序合并,承擔擔保責任后解除。
雖然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無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不乏擔保人將資產納入重整程序進行統一清償后豁免保證責任的案例。例如“迅寶系”關聯公司【(2014)深中法破字第27、28、29號案】的程序合并重整案中,經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后,在統一制定的重整計劃將關聯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親屬的個人財產全部納入重整財產范疇,同時也豁免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連帶保證責任。
三、通過重整計劃豁免。
通過重整計劃草案豁免自然人的擔保責任,其創新方式源于“柳州正菱集團有限公司及53家關聯公司合并重整案”。該案一個特別之處在于企業利用職工的“依附”關系,通過職工代持股份、成立空殼公司等方式向多家金融機構借款融資,使至少350名自然人在沒有實際用款、受益的前提下,因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從而背負了巨額連帶擔保責任,絕大部分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財產和賬戶被查封凍結、個人信用喪失。最后,通過重整計劃豁免了188名擔保人的連帶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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