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 8日,張某駕駛的轎車與同向直行的由王某駕駛的重型倉柵式貨車的右前部相撞,致貨車所載的乳膠桶傾倒,乳膠灑潑在公路上。張某和王某從道路邊取土覆蓋乳膠沾染的路面后撤離現場。次日凌晨,宋某騎電動自行車經過潑灑乳膠的地點時跌倒受傷。宋某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和公路管理站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承擔其醫療費等計xx萬元。法院認為公路管理站在本案中具有過錯,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應由其承擔相應責任,據此作出相應判決。
【律師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事故的發生地屬公路管理站養護范圍,公路管理站在訴訟中不能證明已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存在過錯,應對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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