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夏季的一天,河南鄭州某小區的樊先生正在室內睡午覺。突然樓下傳來一陣尖銳刺耳的吵鬧聲,熟睡中的樊先生被驚醒,他推開窗戶,發現兩名中年男士正在激烈爭吵。于是,樊先生怒不可遏,隨手拿起擺放在窗臺上的花盆向遠處砸去。看著從高空急速墜落的不明物體,兩位中年人停止了爭吵,并迅速躲閃。掉到地面的花盆被摔得粉碎,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后來,兩名男子將樊先生起訴至人民法院,法院一審判決樊先生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庭審中,樊先生認為,原告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嚴重擾民,本身存在過失。而他本人作為受害方,向樓下拋擲花盆屬于迫不得已的行為,目的在于提醒警告對方及時停止擾民,主觀上并無重大惡意,因此法院判決有失公允。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樊先生從高處拋擲物體的行為,情節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構成高空拋物罪。法院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高空拋物罪是今年3月起,在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一項罪名,進一步明確了高空拋物的違法性質,強化了對高空拋物行為的懲治力度。近年來,隨著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高空拋物行為屢禁不止,造成了十分嚴峻的社會問題,因此,為了有效遏制高空拋物危險行為,守護市民“頭頂上的安全”,新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在原有法律基礎上,新增了“高空拋物罪”的罪名。同時,《民法典》也對現有的關于高空拋物案件的法律體系進行了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條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高空拋物墜物責任】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的情形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因此,提醒廣大市民朋友們,一定要養成良好的日常生活習慣,從自我做起,堅決抵制高空拋物行為,遠離頭頂上的“飛來橫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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