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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儲備中心作出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梁某,在拆遷過程中,中介機構出具的拆遷價格評估單等于“完整的評估報告”。這話靠譜嗎?可惜,梁某繞了一圈,也沒得到答案。律師跟您說說這個案件。
梁某在江蘇某市農村有一套房屋,后來和拆遷方簽訂了房屋拆遷協議。
梁某向市土地儲備中心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其委托評估公司對房屋實施全面評估后出具完整的評估報告。土地儲備中心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書》,告知梁某由中介機構出具的拆遷價格評估單在法律效力上等于“完整的評估報告”。
梁某對此不服,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確認市土地儲備中心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書》違法。
梁某仍不服,起訴到法院。法院認為,市土地儲備中心僅是拆遷人或房屋拆遷協議一方當事人,中心對信息申請是否做出答復,如何答復,均不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調整的范疇,也不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市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判決后市政府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律師表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案件有一定復雜性,普通老百姓法律知識有限,不一定能搞清楚哪些是應該公開的行政事項,哪些是民事事項。遇到類似的案件,拿捏不準的時候,最好提前向專業拆遷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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