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2021年就只剩半個月的時間了,到了年底,不少小伙伴也萌生了辭職的沖動。
有報告指出,職業發展空間、薪酬水平和追求工作生活平衡等因素都會讓“打工族”考慮跳槽。
但是也有有很多小伙伴想要辭職的時候,都會想著先拖拖,想要過了年底再說,因為這樣還可以拿一筆年終獎金,就怕離職之后年終獎就沒了。
所以年底辭職會發年終獎嗎?
年終獎一般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當年經營情況或勞動者全年表現,在歲末年初之際向勞動者發放的額外獎勵。用人單位對于年終獎有自主管理權,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條款來約束年終獎。
《勞動法》第46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3條、第4條、第7 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獎金;獎金包括生產獎;生產獎包括年終獎(勞動分紅)等。由此可見,年終獎也是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不得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如果勞動合同或者公司規章制度里面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那么只要同樣付出了勞動,離職勞動者應該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都沒有對年終獎進行明確規定,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也應當向職工支付年終獎。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根據績效考核確定年終獎數額或者按照慣例每年都發放年終獎。這樣的年終獎可視為工資,這種情況下年終獎是不能少給勞動者。勞動者離職后,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可以視為拖欠工資。
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周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未規定給勞動者發放年終獎、發放數額、以及發放對象的,這些獎勵應該視為福利,年終獎給不給勞動者取決于所在用人單位。如果年終獎視為福利的,用人單位是否發放,都是由用人單位做主。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在發放年度績效獎金時雙方已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不予發放年度績效獎金。該規定是否有效?
答:該規章制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在發放年度績效獎金時雙方已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年度績效獎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如您有任何法律問題需要咨詢,歡迎致電24小時免費律師咨詢。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