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況下,債務要償還,這是很自然的,但如果一個未成年人借錢而拒絕償還,這個時候誰來承擔責任?請看下面案例。
案例故事
小張今年15歲,在讀高三,他的父母可以一直都是在外進行工作,小張跟著爺爺奶奶生活。爺爺奶奶很疼愛他,要什么買什么,小張就這樣揮霍無度,肆無忌憚。后來他的父母可以轉回家鄉教育工作,發現小張養成了一種奢侈浪費的習慣,便減少給他的零用錢,以此進行約束小張胡亂消費。
但小張不知悔改,反而可以偷偷開始四處都是借錢。認識的同學都借遍后,小張經人介紹認識了老王。老王是學校小賣部老板,為人大方,學生資金困難時都會找他借錢周轉。小張向大洋借了8000元,并同意償還期限,收到貸款后,大洋立即把錢花光了。
后來,小張未在合同約定時間期限進行還款,多次催促還款后他仍舊可以拒絕還款,老王無奈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小張及其影響父母要求返還本金8000元及利息。
在訴訟中,小張的父母作為小張的法定代理人,拒絕認可小張的民間借貸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張系限制我國民事責任行為能力人,其向老王借款的行為問題并非純獲利益的民事相關法律環境行為,且小張的父母可以拒絕追認,該民間借貸市場行為應屬無效。
在這種情況下,明知借錢給小張作為未成年人,這可能導致了他的壞習慣,不勞而獲和揮霍無度,而小張的父母,作為監護人,也沒有履行他們的監護責任,雙方都有錯。
根據自己過錯責任管理原則,法院可以酌情確定企業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小張需賠償老王4000元,先從其本人對于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小張的父母要求賠償,駁回老王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未成年人的價值觀還沒有最終確定,他們很容易受到物質的誘惑。成年人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貸款缺乏合同的有效要求,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成年人向未成年人發展提供借款,可能需要承擔社會民間借貸行為無效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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