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的一天,老張和妻子一起去參加一個老朋友兒子的婚禮,適逢國慶長假期間,加上秋天漸漸臨近,溫度宜人,上街的、串門的,還有和老張一樣去喝喜酒的,雖然這只是位于北京的一個小縣城,但是明顯是比平常的人多了起來。此位擺喜酒的老朋友離老張家有7-8公里路,最近這幾年,“村村通公路”修的很好,老張家的兒子早就去了南方工作,鮮少回家,家里就他和老伴兩個人,平常出行都是以電動車,這輛電動車雖然有段日子了,偶爾有點剎車不太靈,但是走起來,來回30-50公里還是沒有什么問題的。
到達親戚老劉家以后,本來老張平常的活動范圍就很少離開縣城,加上老劉是自己的表弟,對于今天來喝喜酒的人,同輩的90%都認識的,也算得上是老交情,交杯之間本來就沒有什么顧忌,酒席之間也是聲音越來越大。午飯之后,找了一個地方睡了一下午覺,起床之后,道別就立刻往回趕。輕車熟路,來張沒有太在意,加足馬力往前開。在一處十字路口,和一個騎自行車的男子相撞,老張沒有受什么傷,只是膝蓋被撞青了一塊,而被撞行人的自行車前輪被撞癟,從大腿到胸前,多處被撞傷。
爭議焦點
本案的案情比較簡單,問題有兩個,此案屬于交通事故還是普通的人身侵權呢?拓展一下,老張本身也受到了損害,對于損害,共同勸酒的人是否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律師說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運輸部門對于“機動車”的認定規則,“機動車”所指的是以化石原料作為能源、燃燒動力的交通工具。
當然,法律也并沒有完全禁止地方單位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界定電動車是否屬交通工具。
同時,根據《侵權責任法》在北京地區的實際判例來說,對于共同飲酒時,勸酒人是否屬于共同侵權人、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判決給出的答案是,可以承擔,但是也取決于受害人是否追究勸酒人的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中,老張撞傷了騎行人員,屬于過失侵權,應該承擔的侵權責任。當然了,如果老張因為喝酒自身也受到了損害,可以起訴要求勸酒人承擔自己的部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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