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到底能否享受土地征收所帶來的權益呢?
經常會碰到當事人咨詢:我和我丈夫結婚之后,就和婆家一起住了。現在娘家的土地要征收了,村里說因為我嫁出去了所以沒有權利參與有關土地征收補償分配,這我怎么辦啊?沒錯,現實生活中,面對這樣的問題,有的村委會會直截了當地告訴你:你的戶口都不在村里了,當然就不能享受土地征收補償權益了!
那么,外嫁的女兒,真如潑出去的水嗎?
其實不然。土地征收補償是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土地承包權的補償,因此,有沒有權利享有征地補償最主要的判斷標準就是要看你是不是具有村集體成員資格。而是否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絕不單純以婚姻或者戶籍情況作為唯一的認定標準。因此,上述村委會的說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為保護“外嫁女”相關土地承包權益,《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也就是說,任何組織和任何人都不得以女性結婚外嫁為理由,侵害女性合法土地權益。女性外嫁無論遷戶與否,只要在婆家沒有獲得承包土地,娘家村集體都無權收回該婦女原有承包土地;如若娘家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了,該外嫁女也一樣有權利參與有關土地征收補償分配。
在實際的司法裁判活動中,關于外嫁女是否有權獲得原住村集體的土地征收補償款,法院主要會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外嫁女”的戶口在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是否仍然在原村集體;
2.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確定時,“外嫁女”是否仍然在原村集體實際生產和生活;
3.“外嫁女”之前在原村集體有無分配承包地,且生活來源上是否主要依靠該承包土地;
4.“外嫁女”在原村集體是否履行了村民義務;
5.“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享受了村民待遇。
如果說外嫁女已將戶口從本村遷出,且在嫁入地重新分配了承包地,那么就很可能喪失了在本村獲取土地征收補償的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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