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馬曉勝律師受邀《法制進行時》欄目,就“張庭林瑞陽公司涉嫌傳銷被查處發表看法
事件:張庭林瑞陽公司涉嫌傳銷被查處
近日,張庭林瑞陽公司涉嫌傳銷被查處。12月29日上午,石家莊市裕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回應新聞記者稱,此傳銷組織從2013年開始,轄區內涉案人員多,“具體人數不便透露,涉案金額我只能告訴你他涉案金額比較巨大。”該工作人員還介紹,從目前的調查來判斷,這個傳銷組織屬于一種經營性傳銷行為,還不足以構成詐騙型的傳銷。目前,此案已進入財務審計階段。
問:那么什么是經營性傳銷?什么是詐騙性傳銷?兩者有什么區別呢?來聽聽馬曉勝律師的解讀。
答:根據法律規定經營型傳銷以實際經營為目的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情形較為單一其本質是以傳銷模式開展的經營活動。而詐騙性傳銷以經營為名,實際通過“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獲取非法利益。情形較為多樣,其本質是以傳銷模式進行詐騙。罪名上兩者也不同,經營型傳銷可能會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或者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詐騙性傳銷則可能被認定為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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