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是指有繼承權的公民依法接受死者房屋遺產轉讓的一種方式,但這種轉讓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行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關系。
房產繼承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法定繼承,即死者生前沒有交代或立下遺囑,因此繼承程序以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另一種是遺囑繼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確的意愿和指示,說明自己的遺產死后留給什么人繼承。
喪失繼承權的行為: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但如果不是出于奪取遺產的動機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則不能剝奪其繼承權;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遺棄是指繼承人有能力撫養照顧年老體衰、喪失勞動能力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繼承人,但不予以撫養和照顧,拒絕承擔贍養義務的行為。
對于繼承人因工作在外或在國外等受客觀條件限制,無法照顧被繼承人生活的;或繼承人因經濟困難,確實無力盡義務的;或繼承人雖有經濟扶助能力,但被繼承人經濟并不困難,無需扶助的,則不能認定為遺棄。虐待被繼承人應受情節嚴重的條件限制,如非情節嚴重,只是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因瑣事經常發生吵鬧等情況,則不構成虐待行為。
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應當是時間較長、手段惡劣,如凍餓、毒打、惡毒咒罵,對其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后果嚴重,如造成重傷、病殘、精神失常、死亡等,社會影響較大引起公憤的,才構成虐待行為;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偽造遺囑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根本沒有訂立遺囑,繼承人為了奪取或獨吞遺產而制造假遺囑的行為。
偽造遺囑是指被繼承人生前訂立了遺囑,但法定繼承人發現這個遺囑對自己不利,為了奪取或獨吞遺產而將遺囑內容進行篡改的行為。銷毀遺囑是指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而法定繼承人發覺這份遺囑對自己不利,或者出于奪取全部遺產的動機,而將遺囑銷毀的行為。
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權益,并造成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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