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新聞報道稱,2018年在陜西咸陽的顧先生在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協議,卻交付20萬首付后遲遲等不來“網簽”,2019年顧先生又發現次樓盤已經停工了自己的房子成為了“爛尾樓”,自己的房子此前遲遲無法進行網簽的原因也是因為這些房子進行了“一房二賣”也就是說一個房子被賣給了兩個購房者,基于相關的手續問題才遲遲無法進行網簽。
在政府的介入下,企業、政府進行墊資目前,爛尾的樓盤已經開始恢復施工,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中第八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在此次事件中,應當是屬于第二款所列的情況,即在顧先生等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并交付首付后,開發商又將此房屋出賣給了第三人。此時,如果顧先生等不想繼續對房屋主張產權,可以直接要求開發商對首付進行退款,同時讓開發商進行一定的補償。
如果顧先生仍想對該房屋主張產權,此時應當分情況進行討論,在目前的情況下,顧先生購房后沒有進行網簽,也就是沒有進行相關的合法登記,如果此時另一購房人已經按合同進行了履約同時進行了登記,那么該房屋的產權應當歸此為購房者所有,此時顧先生根據合同可以行使自己的債權請求權,由于開發商的違約行為可以要求開發商對已經支付的房款進行退還,同時進行一定的違約賠償。
在第二種情況中,即顧先生和后來的購房者都沒有進行網簽,但是兩位購房者都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此時雙方都沒有進行登記,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該房屋的產權并不屬于兩者中的任何一方。此時原則上來講,雙方都可以根據合同中規定的自己所擁有的債權要求開發商履行合同,或者根據合同規定承擔自己的違約責任。
在此次事件中目前由于政府和企業墊資能力有限,目前在號召購房者提前交付剩余的房款,由社會各界以及政府監督開發商將該款項用于樓盤建設的過程中,顧先生也說明該款項不是強制繳納,如果不愿意交付的購房者只需說明情況即可。
購買新房,給自己一個“溫暖的家”常令人興奮不已,但是在購房的同時也應當提高警惕,對與樓盤開發商進行一定的了解,面的“一方二賣”等自己的權益受到危害時,也應當及時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