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死亡后,當事人爭執被繼承人遺產而產生的糾紛。大致可分為非侵權糾紛與侵權糾紛兩類。遺產繼承糾紛較普遍、涉及范圍廣且不容易解決,可以選擇自行協商、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四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案例】
名稱:董某1等與董某3遺囑繼承糾紛
案號:(2020)京0101民初971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訴求:1.對被繼承人名下董某4名下位于東城區臺基廠頭條×1號房屋依法進行分割,判決上述房屋由董某1一人繼承所有2.對被繼承人名下董某4名下位于東城區臺基廠頭條×2號房屋依法進行分割,判決上述房屋由董某2一人繼承所有3.訴訟費被告承擔。
代理律師:王國龍,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律師;羅雅璇,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案件詳情】
被繼承人董某4與董某5系夫妻關系,婚后共生育三個子女即長子董某3、次子董某2、女兒董某1。董某5于2012年8月10日去世。坐落于北京市東城區臺基廠頭條×**和北京市東城區臺基廠頭條×**房屋系董某4與董某5的夫妻共同財產。董某5去世后,董某4訴至本院要求繼承上述房屋。確認原、被告雙方均放棄繼承,上述房屋全部由被繼承人董某4繼承所有。董某4于2017年8月28日在北京市信德公證處訂立遺囑,寫明董某4名下位于北京市東城區臺基廠頭條×1號房屋由董某1個人繼承,且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董某4名下位于北京市東城區臺基廠頭條×2號由董某2個人繼承,且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調取了董某4在中國工商銀行的賬戶信息,被告根據該信息累加認為董某4的個人存款應為635587.5元,被告應繼承該筆款項的三分之一份額。此后,該賬戶又有董某4補發的工資及撫恤金入賬,其中2019年9月2日及9月4日的工資12462.5元,2019年9月27日發放撫恤金196889.5元。同時,被告提交商務部退休干部局一處出具的《證明》,證明該單位在董某4去世后發放撫恤金209362元、喪葬費5000元、慰問金1500元,其2019年8月的工資為12462.5元。被告董某1在訴訟中提交被繼承人董某4于2012年10月2日訂立的自書遺囑,表示將身后動產和現金由董某1繼承。
【律師觀點】
被繼承人董某4與董某5系夫妻關系,婚后共生育三個子女即長子董某3、次子董某2、女兒董某1。董某5于2012年8月10日去世。位于北京市東城區臺基廠頭條×**和北京市東城區臺基廠頭條×**房屋**,經2017京01**民初××號民事調解書確認,原、被告均放棄繼承,上述財產全部由被繼承人董某4繼承所有。被繼承人董某4于2019年8月31日去世,其生前于2017年8月28日在北京信德公證處訂立公證遺囑,寫明董某4名下位于北京市東城區臺基廠頭條×1號房屋由董某1個人繼承,且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董某4名下位于北京市東城區臺基廠頭條×2號由董某2個人繼承,且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二原告作為董某4法定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其遺產。
【勝訴判決】
董某4名下位于北京市東城區臺基廠頭條×1號房屋由原告董某1繼承;
董某4名下位于北京市東城區臺基廠頭條×2號房屋由原告董某2繼承;
董某4名下存款二萬五千四百四十四元二角八分由原告董某1繼承;
原告董某1分得董某4的撫恤金、喪葬費、慰問金中的五萬七千三百四十三元,原告董某2分得董某4的撫恤金、喪葬費、慰問金中的五萬七千三百四十三元,被告董某3分得董某4的撫恤金、喪葬費、慰問金中的五萬七千三百四十五元,原告董某1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董某2及被告董某3分得的上述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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