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0日,楊陽女士與北京達晨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將自己位于東城區建國門一處房屋租給達晨科技從事辦公用途。合同里面約定了租金為年付,一年為450000元,同時在合同里面約定了租金支付時間為每年的9月21日,同時在附件條款中約定了達晨科技在租賃期間如若沒有正當理由不得逾期支付租金,如果逾期支付的超過15天沒有超過30天的,按照達晨科技沒有支付租金的4%支付違約金,超過30天的部分按照5%支付違約金。后來雙方在支付第二年租金的時候發生糾紛,因此達晨科技被主張除了租金之外的違約金,雙發無法協商一致,在2017年的12月25日,達晨科技收到楊女士的起訴狀,發現自己被告了,對方不僅主張租金、還主張了高達15萬元的違約金,因此達晨科技找到浩云律所來幫助自己度過難關。
浩云的羅律師接待的達晨科技的王總,王總把事情的經過以及對方的起訴狀拿出來,羅律師對于事情的詳細經過進行了詢問,并對于雙方簽署的合同逐字逐句的審閱,對于為何達晨科技無法支付租金進行了了解,因為違約金的規定是過于高的,我們可以建議法院適當的減少,但是要證明前提是我方不是故意拖延支付,在羅律師的了解下,王總說當時因為經營的問題支付租金的事情是和對方提前打好招呼的,在對方同意并且不主張違約金的前提下遲延支付的,羅律師認為此案件的焦點就在于違約金的問題,既然事情是這樣的,那么下一步就是搜集證據,在羅律師的指導下,證據的搜集、整理非常順利,包括我所律師走訪的證人所提供的證人證言、雙方溝通的大量的錄音、微信溝通過的截圖等證據。搜集證據完,下一步就是把大量的證據進行整理。包括文書類的整理、錄音的整理等。最后一步就是開庭前模擬法庭的辯論。因為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戰百勝,因此在開庭前我所律師都會進行模擬法庭,把對方可能提及的問題均進行整理回復。在2018年的3月5日,開庭日期到了,羅律師滿懷信心的走進法院的大門。
在庭審中,我方承認存在遲延支付租金的情況,但是是由于與對方提前協商的結果,在支付租金前,由于達晨科技經營出現一些問題,當時達晨科技與對方是屬于協商一致,不符合合同里面的無正當理由,因此根本就不應該支付租金,同時即使存在支付租金的情形,根據我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于違約金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商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事實上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犯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平等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商定的違約金超出導致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通常能夠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限定的“過分高于導致的損失”。因此本案中即使是支付違約金,數額也不應該是15萬元過高的數額。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房屋租賃合同》是兩方真實意思的表示,
關于違約金也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因此在達晨科技有正當理由遲延支付租金時不存在支付違約金的情形。裁判達晨科技項向楊女士支付拖延的租金45萬元,關于違約金部分,在我方提供的證人證言以及電子證據、視頻資料上,法院采納我方觀點并未支持對方違約金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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