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太太生了兩個兒子,經過協議約定大兒子負責贍養父親,二兒子負責贍養母親。結果父親在患病去世期間,確實費用都是由大兒子負責,母親卻覺得之后大兒子就不管自己了,明明兩個兒子都應該履行贍養自己的義務,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那么家庭內部約定贍養協議是否有效?協議內容是否受法律所保護呢?
劉亞峰律師指出:事實上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子女的贍養義務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和人身性,而且贍養父母是社會的基本公德。因此不能僅依據贍養協議的約定而從法律上進行免除。即使在眾多長輩證人的見證下,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簽訂協議,但是這一部分約定依舊是無效的,王老太太仍然有權利要求成年子女對自己進行贍養,大兒子沒有權利拒絕承擔贍養義務的要求。
庭審的時候,大兒子覺得自己對母親已經盡到了足夠的贍養義務,但是法院并不認可,那么怎樣才算盡到全部的贍養義務呢?
劉亞峰律師提出: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那么還應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具體來說就是要提供父母基本的生活費,醫療和護理費,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對于年老體弱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給予照顧和扶住。在本案中,大兒子雖然過年過節都有看望母親,并且給予了一定的金錢和禮物,但是因為他常年外出打工,平時也未撫養和照顧母親,這對于子女應該對父母做出的贍養行為要求還是有很大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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