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字節28歲員工猝死,流出截圖顯示該員工家屬目前已懷孕兩個月,并且家庭背負了大額房貸,目前無力支撐房貸,尋求解決辦法。此后字節跳動回應時提供了內網發文截圖,圖片中稱該同學21日在健身房運動時舉止異常,由教練撥打120叫來急救人員到場救治后送上救護車,截至23日0:30仍在醫院搶救中。
首先我們需要探討的就是如果該員工最終不幸離世,“猝死”能否被認定為屬于工傷呢?
根據報道可知,該員工出現不適并被送往救治的地方是在健身房,不屬于工作崗位,因為比較難界定是否和工作有關;此外,該員工從21日至23日一直在搶救中,很可能最終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但是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此可見,若是搶救超過48小時死亡的,就不屬于工傷了,不能按照工傷處理,只能按照一般事件處理。
其次是如果該員工的真的搶救無效并且被認定為工傷,那么家屬能獲得多少賠償呢?
從家屬的發言中可知,家屬目前懷孕兩個月,并且背負大額房貸,主要依靠該員工提供生活來源。從情理上來講,我們肯定希望家屬及其腹中胎兒可以得到更好的安頓與補償,因此家屬可以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主張胎兒也屬于賠償對象,并且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賠償的標準應當參考《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字節跳動公司設立在北京,由于2021年度平均工資尚未發布,因此參考北京2020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因此喪葬補助金應為6909×6=41454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配偶每月可獲得職工本人工資的40%,其條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工傷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其他親屬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工傷死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傷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工傷死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傷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由于目前無法判斷該員工的妻子及家屬是否具備以上條件,暫不計入計算。如果后續可判斷出具備條件的可按照下列進行賠償。
在我國目前的勞動保障領域沒有專門出臺計算工亡時限的法律法規,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80預期壽命)。
此外,我國也沒有明確規定撫恤金是否需要按月支付或是一次性付清。
據網上資料可知字節跳動的員工月平均工資為27887元,以此為參考,家屬可主張腹中胎兒的十八年撫恤金,即27887×30%×18×12=1807077.6元。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21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7412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為47412×20=948240元。
綜上,預估家屬至少可以主張的賠償金總共為2796771.6元。
“加班亂象”屢禁不止,“員工猝死”事件更是層出不窮,出了事情我們除了惋惜更應該進行反思。賠償再多的錢怎可與人命相比,這些錢也換不來他完整的家庭,身為丈夫、父親、兒子的職責。遵守國家工時制度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依法享有相應的勞動報酬和休息休假權益。崇尚奮斗無可厚非,但不能成為用人單位規避法定責任的擋箭牌。謀求企業發展、塑造企業文化都必須守住不違反法律規定、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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