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創新之處就是增加了居住權這一規定。這也是很多人期盼已久的,現在終于生效了。接下來,京云房產律師就帶大家走進《民法典》居住權:
《民法典》第366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需要。由此可知:居住權屬于物權,他物權,時獨立的用益權制度的體現。居住權人對于權利客體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不享有收益的權利,因此,不能以此從事出租等營利活動。
居住權具有時間性、無償性和不可轉讓性三大特點。對于居住權而言,一般是長期的;且一般無需向房屋的所有權人支付對價,所以被稱為“恩惠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權作為物權的一種,與所有權最大的不同就是居住權不包括處分權,居住權不可轉讓和繼承,進而居住權也不存在按份共有,不能在居住人之間劃分居住份額。
《民法典》第367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的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這一條款很重要,表明可以通過合同約定設定居住權。并且明確在合同中設定居住權時,需要明確的事項。
《民法典》第368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事設立。
該條表明居住權采取登記發生主義,居住權設立的時間是自登記時。
《民法典》第369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70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該條只是列舉了幾個居住權消滅的原因,居住權消滅的原因還包括:居住權拋棄、居住期限屆滿、居住權人死亡、解除居住權條件成就、居住權撤銷(撤銷居住權應當經過法院裁決,不得自行為之),撤銷居住權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故意侵害住房所有權人及其家屬的人身權或者對其財產造成重大損害的;另一種是危及住房安全等嚴重影響住房所有權人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住房被征收、征用、滅失。住房所有權人因此取得補償費、賠償金的,居住權人有權請求分得適當的份額;如果居住權人沒有獨立生活能力,也可以放棄請求權而要求適當安置、權利混同,住房所有權和居住權發生混同,即兩個權利歸屬于同一人的,發生居住權消滅的后果。居住權消滅,居住權人應當返還住房,同時應當到物權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注銷登記。
《民法典》第371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居住權的取得方式有意定居住權和法定居住權,意定居住權有兩種,一種是依據遺囑方式設定,另一種是依據合同的方式設定;法定居住權,一般認為,法律可以直接規定父母作為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房屋享有居住權,或者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注意:法定居住權是特定的人依據法律規定而當然享有的居住權,所以人不得通過遺囑、遺贈或者合同的方式予以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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