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農村私有房產禁止買賣
雖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可以詳見國務院廳1999年頒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謹炒賣土地的通知》及《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
買賣雙方產生糾紛,合同依法被認定為無效
盡管法有明文規定,但是很多城市居民因城市房價過高或者其他原因的影響,總是無視法律規定,擅自與他人簽訂合同購買宅基地使用權或者購買農村的房屋住宅。購房者認為這樣是占了大便宜,但是農村房屋宅基地的買賣行為不受法律的保護,買賣合同往往會被認定為無效。因此,近些年由于此類情況的發酵,很多賣方到法院起訴買賣合同無效,那么一旦發生糾紛賣方要求返還房屋,買方必定會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
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購房者如何保障經濟利益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必然涉及財產返還的問題,由于買賣雙方都取得了對方交付的財產,基于公平原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后買賣雙方應當互相返還,如不能返還,應當折價補償。在此類案件中,最初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往往基于居住或受益的需要,用相對公平并得到對方認可的對價進行交換權利,但是隨著地區經濟發展影響,房屋及院落的價值和原來購買時的價款遠遠不能對等,當前市值可能遠高于當時的市值。加之有的買方在原有房屋基礎上進行了大量翻建,因此賣方應當返還因此獲取的相應房屋差價等以彌補買方的損失。
一般此類案件發生的起因在于房屋或宅基地面臨征拆,面對高額拆遷補償款,買方很難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履行買賣合同。所以如果當地正在面臨征拆,有明確的的征拆補償標準,能夠對房屋院落進行評估作價,那么可以以此為參照妥善解決雙方的利益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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