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關系:秦某與楊真系同學關系,楊某和李某系楊真的父母,吳某、劉某系楊真的丈夫和女兒。
情節發展:2018年5月秦某鑒于自己和楊真系同學關系,于是在楊真以給女兒劉某在成都購房,需要資金短期周轉為由向秦某借款五萬元,秦某同意后,楊真并出具了借條一張,口頭約定在半年內償還該筆借款,沒有約定利息。秦某遂將自己工資賬戶上的工資以現金支票的方式借給楊真五萬元。后楊真于2019年5月自殺身亡,并在遺囑中提到了借款一事。后,秦某向楊真的法定繼承人主張償還該筆借款,但被繼承人在未放棄繼承的情況下亦未對楊真的借款予以償還。主張未果,現欲尋求律師的幫助。
爭議焦點
繼承人在未放棄繼承的前提下,應該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承擔償還義務嗎?
律師分析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的保護,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償還借款。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債務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即使現在遺產范圍尚未確定,遺產尚未分割也不應當以此來否認借貸關系的事實存在。
京云律師認為秦某和楊真的五萬元借貸關系屬實,跟據秦某提供的真實信息:楊真的法定繼承人都未放棄繼承,均應當在繼承楊真遺產的價值范圍內對該筆債務予以清償。縱使楊真的法定繼承人對楊真的遺產范圍不明確,也無法確定自己繼承的情況和應當清償的債務數額,但是四位繼承人應在可待繼承遺產的價值確定后,按照各自的繼承份額對秦某進行清償。
綜上,關于對被繼承人債務償還的規定如下: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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