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女士和馮先生結婚后省吃儉用在2009年1月3日通過中介購買了某大型房地產開發商開發的房子(該房子在北京市東城區,交通便利,環境優美)。后于2009年3月江女士和馮先生和開發商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開發商在簽訂補充協議之日起一年內為其辦理房屋過戶和產權證。但是,后來開發商因種種原因,至今也沒有為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和產權證明。期間,江女士和馮先生多次催告,無果,后,聽開發商售樓部工作人員書該房子已經出售給第三人并且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愈想愈氣憤的兩人現欲想通過司法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讓開發商給自己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作為非法律從業人員,江女士和馮先生曾聽朋友說法律規定了訴訟時效,3年,而自己的情況確實是過了三年,是否就不能再主張自己的權利了?開發商一房數賣,這房子到底歸屬誰?于是二人找到我們京云(申云)律師事務所。
律師觀點
我國《物權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法律效力。不動產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僅僅是權利的確認和記載,本身并不直接設定物權,因此對于登記簿的證明力并非是絕對的。法律也有相關的規定,在一房數賣中,優先保護已經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權利,但是,具有惡意的除外。因此,結合房屋現實的居住使用狀態以及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買受人的主觀真實意愿,該房屋應歸屬于江女士和馮先生。
對于房屋過戶登記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京云律師認為,不適用訴訟時效。以下將從兩個方面來論述:一是,房屋一旦交付完成后,涉及過戶的問題,無論是理論還是實務,一般認為房子在已經占有的情況下,如果過戶不能將會影響到標的物利用的最大化,為了實現房屋的物盡其用原則,也應辦理房屋的過戶登記,因此,房屋的過戶登記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可以看出法官也認為房屋過戶登記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下面援引最高院法官的判決內容,以便參考:本院認為,過戶登記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乙方已經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全款支付了合理對價,并且已經合法占有使用十余年,其請求將涉案房屋過戶其名下的主張,是為了使其對涉案資產的物權狀態得以圓滿,其請求權具有物權的屬性,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若因客觀原因導致不能過戶,則負有過戶的一方應賠償對方的損失,賠償請求權是基于過戶不能而產生的,在本案中只有在確認涉案資產不能過戶給對方時,今其主張違約損失賠償才開始起算訴訟時效。基于對過戶請求時效的認定,對方主張的違約損失賠償請求權也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根據上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闡述,房屋過戶登記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且由過戶不能主張的損失賠償也應以過戶登記為前提條件,當確定過戶不能時起計算違約損失賠償的訴訟時效。
綜上所述,在不了解法律的情況下不能盲目的聽信另一個不懂法的人。江女士和馮先生就差一點因為聽錯了信息和建議從而失去價值幾百萬的房產。所以!當遇到房產問題時,一定要咨詢專業的房產律師!不要因小失大!
京云(申云)律師作為房產領域的專業律師事務所,我們竭能為您的權利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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