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方某系趙某的婚生子女,趙某年過七旬后因身體狀況每況日下,便于2011年和方某及三個外甥女簽訂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該協議約定:趙某作為遺贈人將自己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的兩套房屋贈與給方某和三名外甥女(均等受遺贈)。前提是方某和三名外甥女在該協簽訂之日起,承擔趙某今后醫療費、生活費等全部費用,每人每月給趙某一百元的生活費,且該協議只能由趙某改動,其他人改動無效;若受遺贈人不履行本協會約定的內容,則不享有遺贈份額。
后于2013年趙某又在兩名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見證下,訂立了代書遺囑。該遺囑的主要內容是將遺贈扶養協議中約定的房產全部由自己的兒子方某繼承,且之前簽訂的所有涉及該房產的協議均失效。2019年趙某去世。
方某憑借趙某生前訂立的代書遺囑一紙訴狀將趙某的三名外甥女告到法院。三名外甥女于是找到北京律師事務所,前來咨詢建議。
律師觀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房屋如何繼承、分割的問題。首先,根據法律的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與被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否則會因主體不適格導致遺贈扶養協議無效。
方某系趙某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本身就負有贍養母親的法定義務,因此不具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主體資格。但是根據遺贈扶養協議的具體內容而言,該協議并未強調方某的扶養義務要以涉案房產的贈與作為交換條件,故該協議系趙某和三名外甥女之間簽訂的。根據法律規定,該四名扶養人具備簽署遺贈扶養協議的資格,系有效的協議。(補充一點:如果法定繼承人是以遺贈人的遺贈物作為贍養扶養的交換條件,則會因違背公序良俗而致協議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在適用上具有優先性,其效力優先于遺囑;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綜上,根據上述的案例的描述,三名外甥女應按照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的內容享有享有相應的受遺贈的權利并取得約定的遺贈物。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
上一篇:土地征收的流程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