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遺腹子在繼承上的問題爭議并不大,社會觀念也容易接受胎兒對遺產的權利。遺產分割時,胎兒尚未分娩,分割應為胎兒預先留出份額,待其出生即可取得遺產。
胎兒取得遺產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受權利的資格,《民法典》特許在繼承和接受遺贈時,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也就是說《民法典》特許胎兒沒出生也具有享受繼承或者受遺贈權利的資格。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產生的是財產所有權,胎兒因此可享有所有權。胎兒出生后系嬰兒,嬰兒系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代為行使權利。自此,從胎兒到嬰兒,繼承所得財產所有權完成了取得和擁有的過程。
以案釋法
英云律師說法
01
胎兒的特殊性其實主要體現在娩出死胎如何處理的問題上。胎兒到底算不算“人”,是影響這個問題的重要因素。社會觀念上,對人的定義可能有很多種,有的認為具備生命即是人,有的認為必須娩出母體才行。對于這個問題,各國和地區民法規定不一。
我國的《民法典》是以娩出母體為標準,出生前的胎兒狀態不是法律認可的“人",娩出的死胎從不存在所謂“出生”,分娩即死亡,生命沒有開始就結束了,死胎不是民法認可的人,所以也不具備人的權利。在胎兒階段預留的遺產份額,此時就歸于無人繼承的狀態,該部分遺產回歸遺產池,由其他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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