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俗語
以案釋法
律師說法
01
自書遺囑與代書遺囑、打印遺囑等遺囑形式比較起來,重要的優勢在于遺囑全部內容都是遺囑人自行書寫,這樣他人偽造遺囑的可能性極低,能夠較好地保存遺囑人的意愿。從法院的審判角度來看,繼承人面對代書遺囑、打印遺囑多會產生真實性的懷疑,且很多懷疑往往具備一定的依據,繼承人為了遺囑真實性可能產生極大的爭議和矛盾。而面對自書遺囑,雖然仍有繼承人提出真實性的異議,但是由于親筆書寫這一做法本身就可以代表遺囑人自愿作出遺囑,相當一部分繼承糾紛因為存在自書遺囑而得到妥善解決。如果不辦理遺囑公證,那么在眾多遺囑形式中,自書遺囑無疑是最好的遺囑形式。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二
代書遺囑(他人之筆也能寫就身后之事)
法言俗語
以案釋法
律師說法
01
為了減少身后的紛爭,條件允許下盡量不要用代書遺囑的方式,勢必要用代書遺囑,也要嚴格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行事,最好通過錄像把代書遺囑形成的全程錄下,以備事后核查。
制作一份合格有效的代書遺囑,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的人數不能少于兩個人,當然多于兩人也無妨,條件允許的話見證人適當多一點是有好處的,多一個證人作證,證明得更加扎實有力。需要強調的是,見證人必須是“在場”見證,也就是見證人見證的是代書遺囑形成的全過程,有的所謂見證人并沒有在場而是事后見到一份遺囑簽了字,這樣的見證是無效見證,不能產生見證的效力,可能導致代書遺囑無效。關于見證人的資格問題,本書后面有專章介紹,總的來說跟遺產繼承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做見證人,如遺囑人的子女、兒媳、女婿、合伙人等。
第二,見證人中有一人代書遺囑。代書遺囑無須在見證人之外再找一個代書人,代書人可以是見證人之一。和自書遺囑一樣,近年來有一些所謂代書遺囑也是通過電腦編寫然后打印形成的。《民法典》規定了打印遺囑后,這種打印遺囑是否屬于代書遺囑的爭論也被破解了。代書遺囑必須由代書人執筆書寫,打印形成的遺囑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136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遺囑人雖然未書寫遺囑內容,但是最后的簽字是必須的,自書遺囑尚且需要遺囑人簽字確認,他人代書的遺囑更不必說了。代書人和見證人也必須簽字,簽字有兩個意義:一是表明“代書遺囑的形成過程有我的參與”;二是表明“這份遺囑和我見證的事實是一致的”。注明年、月、日是所有遺囑必須基本的形式要件,遺囑形成時間是判斷遺囑是否真實的必要參考。有一些代書遺囑糾紛中,主張遺囑有效的人經常找一些號稱在現場的人向法院作證,這些人振振有詞稱見證了代書遺囑的全過程,遺囑確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但是,代書遺囑上沒有他們的簽字,無法核實是否真的當場見證,這樣的證言不會被法院所采信。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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