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遇到了一件煩心事,付完了全部房款后,買了一套房子,兩年過去后,開發商遲遲不肯交房。
這兩年,劉先生繼續租房居住,花了不少錢。
劉先生覺得這些租金,應該由開發商出,可是購房合同約定了違約金只有購房款的千分之一,這么久,開發商只能賠償1400塊錢左右,這么少的錢,劉先生無法接受,那么,他該怎么辦呢?
王興華律師表示
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很多業主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因為地位的不平等,不敢提條件,今天我們要說的是,像這種即使簽了不平等條約,我們也不一定要按照這個條款來履行。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明顯低于實際造成的損失,應當以實際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開發商拖延交付房屋2年多時間,造成的損失遠遠超出1400元,訴訟中,法院一般會結合雙方舉證的情況,綜合考慮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標準等因素,酌情認定實際損失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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