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婚前同居的年輕人越來越多,有的是以結婚為目的而進行的同居,有的則因不婚主義而長期同居,在同居期間不可避免的是男女雙方的財產混同,有的還涉及到購入大額資產。如果男女雙方最終解除同居關系的,是否可比照婚姻法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原則進行財產分割?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在北京衛視《法治進行時》為您解答。
夏女士和蔣先生是戀愛關系,一直同居生活十年左右,兩方家人也彼此熟知,在共同生活期間,兩人購買了三套房子,都寫在了蔣先生的名下,現在兩人關系破裂,夏女士要求分割房子,蔣先生認為房子是自己買的,兩個人只是男女朋友關系,房子和夏女士無關。沒結婚,只是同居情侶,雙方財產就沒有混同,蔣先生的這種想法是正確的嗎?
王興華律師表示
夏女士和蔣先生可不僅僅是普通情侶關系,根據所述案情,兩人已經形成長期穩定的同居關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雖然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雙方對財產的取得均有貢獻,那么對這些財產就應當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如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自己的出資額,無法區分雙方對這些共同財產的貢獻的大小,就應當視為雙方等額享有,也就是一人一半。
在實踐當中,另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首先會審查雙方是否存在同居生活的事實,其次審查財產是否為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或者共同購置得來,再審查雙方對財產取得所作貢獻能否作出區分,另外會綜合參考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最終予以合理分配。戀愛關系、同居關系、婚姻關系在某些情況下非常接近,但是適用法律上卻大不相同,遇到類似情況建議咨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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