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在湖南張家界發生了驚險的一幕:一名7歲男孩在參加游泳培訓班時,發生溺水事故。
事發時,監控視頻顯示,男孩在溺水后,在水中掙扎了近6分鐘,周圍卻無人察覺,最后還是周圍游泳的小孩發現不對后呼救,教練才下水將其救起。
男孩的母親姚女士表示,此前在網上看到了該游泳館的宣傳廣告,認為五星級酒店的游泳培訓機構會更加規范和衛生,并且報名時機構還曾說酒店里面有救生員、教練、專業人員,家長不用陪同。當時覺得安全有保障的游泳培訓機構,現在卻讓姚女士感到非常后悔。醫生也告訴姚女士孩子因為長時間缺氧,很有可能導致腦部受傷,留下后遺癥。
姚女士稱,在孩子溺水后兩天酒店也無人來探望一次,后來才勉強做出了一些賠償。目前,男孩仍在ICU治療。
教育機構在什么情況下需要擔責?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這個培訓班太不負責任!家長將孩子送去學游泳,培訓機構首先要保證的一定是孩子的健康和安全。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如何看待本案中游泳培訓班的相關做法?
王興華律師稱,這個事件中,我們暫時不知道救生人員和游泳教練是否取得了相關的許可證件,但是可以看到泳池沒有在深水危險區域設置明顯的警示警戒標志,相關人員沒有對幼童盡到足夠的監管義務,沒有及時發現幼童進入深水區。施救也很不及時,存在非常明顯的過錯,所以培訓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出事之后培訓班冷漠不想負責的態度更加讓人心寒,建議家長盡快走法律程序,這樣的培訓機構也應當被責令整改。但是無論賠償多少錢都不是父母想要的,父母只想讓孩子平安無事。
京云律師也提醒教育機構及家長們:
教育機構一定要確保孩子們的人身安全,提供相應的保護措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同時,家長也要在孩子學習的過程中密切關注孩子的狀態,避免發生意外。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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