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行政賠償決定的情況下,當事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法院是否能夠駁回?房屋被強拆又該如何獲取合理賠償?讓我們來看看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拆遷律師是如何做的。
案件詳情
韓先生在某縣擁有一套房屋,2016年縣人民政府作出啟動征收決定,韓先生房屋在征收范圍內。2017年5月20日,縣人民政府組織對韓先生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行為已被生效判決確認違法。2019年,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撤銷縣人民政府對韓先生作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同年,韓先生以郵政EMS方式向縣政府郵寄賠償申請書,該郵件的物流跟蹤信息顯示2019年2月25日投遞并由單位簽發章簽收,但縣政府未對韓先生的賠償申請作出答復。 因此,韓先生向縣政府提起訴訟,要求作出行政賠償。 但一審法院認為,韓先生不具備提起行政賠償的條件,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故裁定駁回韓先生的起訴。韓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找到了京云拆遷律師尋求幫助。
庭 審
接受委托后,京云拆遷律師代韓先生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我國法律,韓先生的起訴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的立案條件,并且被上訴人既應當承擔補償責任,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也應對被上訴人依法征收部分應當依法予以補償,同時由于上訴人房屋已經被被上訴人違法強拆,對強拆責任被上訴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審法院要求被上訴人重新作出補償決定對上訴人進行補償,是錯誤的。上述要求被上訴人重新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內容并非判決內容,無法對上訴人形成有效約束。同時,在被上訴人違法強拆的情況下,要求被上訴人重新出具補償決定,而補償決定僅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對于被上訴人違法強拆的違法行為,被上訴人則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變相縱容了政府部門的違法強拆行為。綜上,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改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在庭審中,京云拆遷律師還提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其違法行為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被上訴人縣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我方當事人韓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韓先生依法可以對強拆行為造成的損失請求國家賠償。
本案中,我方認為縣人民政府的強拆行為造成了房屋內部分物品損毀,并提供了相關證據,請求予以賠償,一審法院應該進行實體審理作出是否賠償的裁判,因此一審裁定駁回我方當事人起訴不當。
最終,二審法院認可了京云拆遷律師的觀點,撤銷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并指定其繼續審理。 上訴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訴訟權利,不管是否確定違法強拆,都可以及時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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