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子女繼承案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王國龍律師代理被告陳思勤法定繼承糾紛
2021-10-27 閱讀:438
*相關法律規定:《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案情介紹 陳某父母生育六個子女,父母生前均為留有遺囑。父母去世之前有一公房(以下稱訴爭房屋)給當事人陳某居住適用,后房改房時陳某出大部分資金、父母出小部分資金購買了該訴爭房屋。現父母去世之后,另外四個兄弟姐妹起訴陳某要求法院按法定繼承糾紛訴爭房屋。陳某主張自己應多繼承產權份額,剩余產權份額由另外五人平均分割。

京云
律師事務所接受了陳某的委托之后對案件開展了工作。具有豐富繼承糾紛辦案經驗的王國龍律師了解案情之后,決定從當事人陳某與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照顧贍養了父母,且對訴爭房屋有出資貢獻入手,提交了訴爭房屋購房合同、首付款憑證、裝修房屋的票據等一系列證據,據理力爭。最終陳某的主張都被法院認可,判決陳某享有該房產百分之二十五的產權份額,另外五個子女分別享有該房產百分之十五的產權份額。
根據
《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在該案中,解決的關鍵點在于陳某在
京云律師團隊的幫助下提交了詳盡的證據證明自己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因此有力地依據法律規定主張自己應得的權益。陳某對京云
律師事務所表示非常感謝。當你走入困境時,不妨信任經驗,信任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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