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律師解讀:老人在公交行駛途中強行拉開門下車,發生危險誰擔責?
2022-08-29 閱讀:1225 京云律師整理
危險!老人在公交行駛途中強行拉開門下車,發生危險誰擔責?
我們都知道,公交車內的應急裝備是關鍵時刻的救命稻草,在未遇到險情時不可隨意觸碰,可近日在北京,一位老年乘客在乘車時要在非公交站點強行下車,且擅自打開了公交車的應急裝備,險些釀成大禍。
當時駕駛員出于安全考慮,拒絕了并提醒老人盡快坐好注意安全,誰知該乘客下一刻轉身就打開了公車內的應急閥門,強行拉開車門,單腳伸出門外點地。此時車速在40千米/小時左右,駕駛員見狀采取緊急制動停車,車內乘客被嚇得驚叫。老人在車輛停下后隨即離開。

網友看到這令人驚心的一幕,紛紛表示這位老人的行為太過任性和危險,年齡不是違法的借口,老人不僅置自己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對車上的乘客安危更是不負責任。
那么,老人的行為可能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只為自己而不考慮公共安全,老人這種行為太自私!根據我國相關交通管理條例規定,任何人不得強行上下公共交通車輛,如果對上述行為制止無效的,報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處置。所幸老人這種行為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否則可能會被追究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
如果司機緊急停車給老人或乘客造成損害,應該由誰承擔責任呢?
王興華主任表示:雖然公交車司機對乘客的人身安全負有保障責任,但是司機已經對老人盡到了提醒和制止義務,如果老人因為強行下車而受傷,那是由他自身的故意而造成,司機并不擔責。并且在當時的情況下,為了保障老人安全緊急剎車是唯一選擇,如果因此而給車內乘客造成傷害,應當由引起險情的人也就是這位老人向其他乘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王興華律師在此也提醒大家:為了我們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我們每個乘車人應該自覺遵守乘車秩序,規范自身行為,公交不是個人的私家車,不能想上就上,想下就下,更不能恣意妄為,否則可能會面臨法律的懲罰。
法律鏈接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第五十三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或者強行上下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
(二)在城市公共汽電車場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堆放雜物或者擺攤設點等;
(三)妨礙駕駛員的正常駕駛;
(四)違反規定進入公交專用道;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城市公共汽電車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安全裝置;
(六)妨礙乘客正常上下車;
(七)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
運營企業從業人員接到報告或者發現上述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公安部門處理。
第六十五條 違法攜帶違禁物品進站乘車的,或者有本規定第五十三條危害運營安全行為的,運營企業應當報當地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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