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建筑的強制拆除程序是,先由規劃局進行調查取證,如果認定是違法建筑,規劃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內未申請行政復議而且沒有執行拆除決定下,由政府部門制作拆除方案并實施強拆。
原告劉某的房屋坐落于霞關鎮××澳村。因建設某項目需要,被告將原告房屋及土地列入征拆范圍。但被告在沒有發布拆遷公告、實施拆遷安置、征求被拆遷人意見、舉行聽證的情況下,于2017年5月28日將原告房屋強制拆除。
被告鎮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5日發出《通知》,載明:“A333-7-7,你戶未經批準,擅自建設房屋一間,涉嫌違反我國土地管理及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依法應當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為此,特通知你戶在2017年5月9日前自行騰空并拆除建筑物。”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內自行騰空并拆除,霞關鎮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8日組織人員對涉案房屋實施強制拆除。
被告辯稱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或鄉村莊進行建設,必須辦理相應的土地和規劃行政審批手續。原告劉某在未經政府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在鎮××村××A333-7-7土地上建造房屋。根據相關文件的規定,未經批準,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的,屬于違法建筑物。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告鎮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5日向地號為A333-7-7戶主發出限期騰空拆除通知書。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內自行騰空并拆除,被告組織人員對涉案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原告要求確認被告拆除行為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京云拆遷律師認為:違法建筑依法應當予以強制拆除,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在違法建筑處置工作中,應當依法、規范、公正、文明行使職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5月5日發出《通知》,責令地號為A333-7-7的戶主于2017年5月9日前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但在A333-7-7戶主逾期不拆除的情況下,被告未根據上述規定進行催告、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逕行直接實施拆除行為,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聽取了京云拆遷律師的說法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鎮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8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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