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上這樣的丈夫,真是倒了八輩子霉,還好離婚了,只是這650元的債務必須算清楚,不是自己借的錢,一分兒也不會還。前夫瞞著我借錢炒股,我需要一起還債嗎?
李女士最近剛剛和丈夫辦理了離婚手續,沒想到又收到了公公婆婆起訴書。原來,在他們夫妻結婚的十余年時間里,前夫曾經多次向前公婆借錢用于炒股,前后陸陸續續借了650萬元。現在前公婆拿出了一張借條,和當初的一些轉賬記錄,要求李女士和前夫一起償還這650萬元,李女士表示說自己對這些借款一概不知,自己也沒有在借條上簽字。最近法院要開庭了,李女士問,她該怎么應訴呢?
王興華律師表示
李女士的前公婆拿出了借條和轉賬記錄,他們和李女士的前夫之間形成了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這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前夫所借的650萬元難以認定為和李女士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子女以個人名義向父母借款的,需要借條上有夫妻雙方的簽名或者另一方對借款進行追認,同時要看該款項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本案的借款金額巨大,但借條上從未有過李女士的簽名,而李女士的前公婆作為借款人,在長達十余年的時間內并未向李女士提及此事,也未主張還款,但仍然一直借款給兒子,這難以認定李女士有和前夫共同舉債的合意。而且,李女士丈夫所借的650萬是用于炒股,并不屬于為維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開支,所以,這650萬欠款應該由李女士的前夫個人來進行償還,與李女士無關。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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