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私下贈與“第三者”,另一方可以起訴,要求“第三者”返還全部財物嗎?
許女士和丈夫結婚后,多年來兩人和和美美,丈夫一直在外做生意,許女士幫忙照顧家庭,可是許女士偶然發(fā)現丈夫在外有了第三者,而且丈夫竟然轉給情人50萬元用來買房,房子登記在對方名下,兩人一直在外非法同居。
許女士得知此事非常震怒,認為丈夫未經自己允許,處置了夫妻共有的財產,現在要第三者返還五十萬房款,第三者聲稱買房的錢是許女士丈夫自愿贈與自己的,不同意歸還全部錢款,許女士還可以要回全部房款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廣宇律師表示:許女士的訴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我國法律規(guī)定,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協(xié)商一致。雖然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的份額,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一方無權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
許女士丈夫在未經得妻子同意的情況下,嚴重違背夫妻之間應當恪守互相忠實的義務,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情人做為房款,屬于無權處分,除了侵犯許女士的財產權益以外,亦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及有違社會公德,贈與行為屬于無效,第三者應該將五十萬元全部返還。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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