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陳女士的父母在離婚的時簽署了一份《離婚協議》,約定了兩人共有的一套房產歸陳女士的母親所有,等到陳女士母親百年后,房子歸陳女士繼承。
前不久陳女士的母親去世,陳女士本想拿著父母的《離婚協議》去繼承房產,但此時外婆也拿出了一份陳女士母親生前寫的手書,上面說的是遺產全部留給外婆。陳女士想問,她手中的離婚協議和外婆這份手書到底哪個是有效的?陳女士母親的遺產該由誰來繼承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表示
遺囑并非名叫遺囑才具備遺囑的效力,雖然陳女士的父母簽的是離婚協議,但是只要其中條款有遺囑的意思表示,比如他們約定了房子繼承權屬于陳女士,實際上就是用遺囑性條款對房子繼承做出了安排。
重要的是《離婚協議》屬于一攬子協議,陳女士的父母離婚時約定的繼承安排屬于兩人分配財產的很重要條件,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房子繼承權歸女兒的約定,財產分配方式可能會出現不同的結果,甚至無法形成最終的財產分配協議,所以離婚協議中關于繼承權歸女兒的約定,在沒有法定事由且未經法定程序的情況下,是不能被撤銷的。
因此這套房子還是應該由陳女士繼承。所以也提醒大家,離婚協議書中的條款也大有講究,必要時可以咨詢專業人士。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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